海林市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公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三)《牡丹江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公开原则
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方式
通过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目录、公告、通告、通知、启示、答复等形式公开;网上目录保持实时更新。
四、公开载体
通过球迷网政府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微信公众平台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五、政务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海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hailin.gov.cn/)公开载体查阅有关的本部门政务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海林市民政局相关信息。
1.受理机构:海林市民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海林市海烟路418号,联系电话:0453-5713205(仅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咨询);邮政编码:157199;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2.申请方式:申请人向受理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海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到海林市民政局办公室领取。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海林市民政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海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点击“我要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填写完成后提交即可。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海林市民政局办公室接受核实。
3.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意见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受理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收费标准:
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贯彻执行。
5.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业务范围。可拨打5713205热线询问相关政策或者反映相关情况,也可通过海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频道提供的各类互动渠道咨询或反映。
六、公开范围
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内部管理信息在本单位公开外,其余政府信息均向社会公开。
七、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但是,经权力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九、信息公开机构
机构名称:海林市民政局
办公地址:海林市海烟路418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0453-5713205
电子邮箱:7238105@163.com
通信地址:海林市海烟路418号(海林市民政局)
邮政编码:157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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