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牡丹江市海林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不定期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中国·海林”政府网站公开载体查阅有关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海林”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及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在海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环境保护专栏公开。(https://www.hailin.gov.cn/mdjhlsrmzf/huanjingbaohu/zfxxgk_list.shtml)
牡丹江市海林生态环境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2)会议、文件、便民手册;
(3)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4)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本机关还将采用宣传橱窗、宣传册及通过有关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牡丹江市海林生态环境局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牡丹江市海林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海林市河西路156号馨怡家园综合办公楼海林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453-7333091(仅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咨询);邮政编码:157199;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向受理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海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article/1439),也可到海林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领取。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海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点击“我要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填写完成后提交即可。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三)申请处理。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意见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受理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及时公开并向申请人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三、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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