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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球迷网印发海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5〕32号
  • 2015-11-13
  • 2015-11-13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球迷网印发海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5-11-13 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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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13

海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球迷网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球迷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政府扶持的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公益性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第三条本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制定惠民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扶持资金。

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章运行管理体制

第四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推行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村集体负责管理运行。

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扶持为辅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区群众集体所有。以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

第六条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村民一事一议同意,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特许经营等形式确定经营者,所得资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明确责任和义务,接受水利、财政、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和水利等部门并请求予以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九条水质检验

(一)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的监督和抽验。

(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得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相关要求。

(三)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可提请防疫机构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予以相关制裁。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供水管理单位(人)每天应记录水厂供水量,并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相关构筑物内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厂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并持体检合格证上岗。

第十二条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识,管线中的进(排)气阀,每月应至少检查维护1次;每年应对管道附属设施检修一次。受益村要根据供水规模,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组)调蓄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寒冬时节用水户应对进户管道和水表采取保暖防护措施,防止冻裂损坏。

第五章供水管理

第十三条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水价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市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施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供水站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第十五条集中供水工程应保证项目批准的供水范围内的村民用水需要。需扩大供水规模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维修。

第十七条市级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资金。工程受益区经过市级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标准;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或高扬程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由各地视情自行界定并适当予以补贴。

第六章

第十八条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其它以权谋私;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

第十九条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备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海林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政府办

撰稿:

校对:张壮

一审:高嘉辰

二审:张春艳

三审: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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