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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球迷网印发海林市廉租住房以共有产权方式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海政办规字〔2016〕2号
  • 2016-11-16
  • 2016-11-16
  • 现行有效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球迷网印发海林市廉租住房以共有产权方式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6-11-16 来源: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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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林市廉租住房以共有产权方式出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16

海林市廉租住房以共有产权方式

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推动廉租住房建设良性发展,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球迷网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42号)、《黑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黑建住保〔200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球迷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共有产权、租售并举、明确职责、完善管理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实现廉租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推动廉租住房建设滚动发展,有效增加房源供应,逐步实现球迷网低收入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第三条  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已纳入廉租住房实物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自主选择承租或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申请购买的仅限于该家庭已获得承租权的廉租住房。

往年度纳入廉租住房实物保障的家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要按照《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球迷网印发海林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2号)的审核程序进行重新审核。

第四条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房源主要包括:

1. 市政府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

2.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3. 收购、改建的廉租住房。

第五条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资办按照不低于房屋建设成本原则,参考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出售价格,并报市政府批准。

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按成本价出售;超过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按成本价上浮一定比例出售。楼层差价为5 %左右。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共有产权比例界定:

1.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比例为保障对象购买80%产权,20%归政府所有

2. 出售后的廉租住房产权实行共有产权。政府拥有的产权为国有产权,保障对象购买的产权为私有产权。

第七条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家庭成员持购房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低收入证明、无住房证明等资料,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2. 社区作为廉租住房申请受理部门,在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备后,受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报城区街道办事处

3. 城区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家庭在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城区街道办事处在《核定表》中签署初核意见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到市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4. 市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公室收到城区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核定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将经审核合格家庭的相关材料转至民政部门

5. 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经审核合格家庭的相关材料转至市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公室;

6.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申请人,由市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决定,并在市电视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

7. 经公示无异议,由市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公室限定期限填报认购表并明确认购产权比例,最终确认认购人

8. 选定住房的家庭在交齐个人应支付的购房款后,由市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公室颁发《廉租住房认购书》,签订购房合同。

第八条  付款办法及优惠政策:

1. 保障家庭购买廉租住房产权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所认购房屋产权比例的款项

2. 特困家庭可以分期付款,但第一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款的50%,其余款项必须在两年内一次性缴齐。在分期付款期限内,其已付房款折合面积和实际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月补缴廉租住房租金(按市场月平均租金计算)。产权登记在购房款缴齐后办理。

第九条  共有产权登记管理

1. 廉租住房购买人按《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销售合同》交清房款后,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登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五年内禁止上市交易等字样,并注明购买人所占的产权比例及准予办理全部产权的期限。纳入所购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2. 廉租住房在购房五年内不得出售、出租、出借、转让、置换、抵押、赠与等。有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售价购回(每年按照购买价格2%折旧),用作廉租住房房源。保障对象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或者违规使用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收回,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3. 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五年,由保障对象交纳公有产权部分房款,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后,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市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也可以自行转让。购买廉租住房或者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

4. 购买人应缴纳的契税、印花税、物业维修资金和办证费用,按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实际购房时个人交款额缴纳

5. 对购买人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及土地登记等有关手续;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应收回其所购廉租住房,退还其已交的购房款,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保障对象拒不执行的,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廉租住房出售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购买、维修等,不得挪作他用。

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廉租住房出售所得资金的监管,保证应收尽收,并按相关规定合理支付,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  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代表政府行使对廉租住房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出售工作。

第十二条  市发改、住建、财政、税务、工商、监察、公安、社保、民政、街道办、社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出售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市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公室取消其廉租住房购买资格,收回已出售的产权;原购房款在扣除按市场租金标准应补交的房租后,退还购买家庭。

第十五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公室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保障对象拒不执行的,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监督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廉租住房在出售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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