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人民政府球迷网印发海林市农民工工资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林市农民工工资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林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6日
海林市农民工工资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球迷网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4〕20号)文件精神,结合球迷网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工、农垦、铁路除外)从事建筑、交通、水利、矿山等建设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生产企业等用人单位及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以及其他用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根据事实形成了劳动关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 部门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分工,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第四条 建立市人社局牵头,住建、交通、水利、矿山等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信访、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财政、司法、工会、房产及项目招商引资单位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市集中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 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局负责依法受理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的案件,严格履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启动、补交和计息返还。对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的及发生欠薪逃匿、转移资产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履行涉嫌犯罪移送工作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市人民检察院。
劳动人事仲裁院负责受理欠薪事实存在争议的案件。开辟劳动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涉及农民工的案件简化办事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结案。
第六条 市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所属领域建设、施工和生产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日清月结、按时足额支付;
(二)督促所管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劳务用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工资支付“一卡通”等企业工资监控制度;
(三)检查和处理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等行为;
(四)对施工单位发包合同、劳务发包合同、分项发包合同的签订、建档实施全方位监管,并严格履行施工审批程序;
(五)对建筑市场进行清理,处理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计价计量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和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第七条 市信访局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事项的协调指挥,加大此类信访信息通报力度,提高预防和处理的时效性;及时接谈、交办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上访事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及时解决问题,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有下列情形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部门处理:
(一)对欠薪事实清楚的,交由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立案处理;
(二)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交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三)对欠薪事实存在争议的案件,交由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处理。
第八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中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情况进行监督问责。
第九条 市公安局负责协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依法处理恶意讨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对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的行为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保护执法人员及农民工的人身安全。
市公安局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应遵照以下条款执行:
(一)对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移送材料不全的,可通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按上述规定补充移送材料;
(二)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同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
(三)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同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
(四)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及时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立案批捕、审查起诉等项工作。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对应当移送市公安局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不移送的,应当督促移送;发现相关部门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为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法院负责解决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各类诉讼案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特别是群体性上访案件,应当尽快立案;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对欠薪事实清楚的案件,可按照法定程序以支付令的方式裁决,做到快定、快审、快结。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解决市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及应急周转金筹集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人民调解工作,并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市房产办负责加强对欠薪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预售房许可证的监管。
第十五条 市总工会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并对困难农民工给予帮扶。
第十六条 项目招商引资单位负责对该招商引资的投资单位经济实力、企业信誉的调查评估,在开工、生产前将评估报告报所涉及行业的主管部门及市经合局、人社局,并全程跟踪引进项目,全程参与欠薪案件处理工作。
第三章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定期如实向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劳动监察局报送工资支付情况;
(二)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8‰—1‰参加工伤保险,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准向农民工摊派;
(三)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1个月的,按实际用工时间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表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五)按月支付农民工工伤期间的工资;
(六)自招用农民工之日起1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备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应履行以下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将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分列,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督促劳务分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企业收到工程款后应当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因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劳务分包企业拨付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
(五)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因工程款或劳务费发生争议时,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六)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如由此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欠薪清偿及违法发包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应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项目部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第四章 农民工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农民工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认为用人单位侵害权益的,有权到相关部门合理合法诉求,不得采取闹访、缠访、非访等极端方式维权。
第二十一条 出现建设单位、用人单位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欠薪事实清楚的,可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举报,也可向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二)对因工程款或工程质量、计价计量、合同价款等争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解决;
(三)欠薪事实有争议的案件,应向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农民工发现建设单位、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举报:
(一)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工资的;
(三)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四)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施工的;
(五)未履行或未完善全部开工手续施工的;
(六)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款项的5%(工程总造价款以招投标书和工程发包合同为准)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矿山、矿山生产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按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本行业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0%为基数,并按当期用工人数计算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强制缴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应当在2日内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制度,市政府拨付一定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作为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
对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突发性恶性欠薪案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中可统筹调剂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必要时可启用市政府应急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对未缴纳及未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或启动工资保障金后未补交的建设单位,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或补交;逾期不缴纳或未补交的,对建设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直至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缴纳或补齐。
第二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依法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通过实地查看、核实账目、询问工友等措施掌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30日将信息汇总上报市人社局。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不定期对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用工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经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确认后,责令限期支付工程款,逾期仍未支付的,从其预存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启动并支付,并于支付后30日内由建设单位足额补交。
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对于市公安局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市公安局受理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可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公安局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二十九条 经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核实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直至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民工也可直接依法向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发放工资当日起5日内将“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花名册(农民工本人签字、指印)”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备案存查。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的,由用人单位重新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
第三十二条 建筑、交通、水利、矿山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项目核准、现场作业等监管职责,并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一)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竣工项目不予验收;
(二)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手续;
(三)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三条 建筑、交通、水利、矿山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从根源上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一)因工程质量问题扣减农民工工资发生争议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予以确认,当事人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确认证明5日内,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协调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并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二)建立和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考核机制,将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信息共享平台,对违规拖欠或者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以及违规挂靠、违规发包、搞不正当竞争、签订虚假合同、不及时足额缴纳或补交工资保障金的企业,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公示,将其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信息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黑龙江省级公共信息平台予以发布,列入诚信黑名单,并申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其降低建筑企业施工资质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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